2015年4月23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了REACH法規(guī)的修訂法規(guī) (EU) No 628/2015,針對REACH附件XVII(限制篇)第63項總鉛要求進行修訂,相關修訂法規(guī)將于其在官方公報發(fā)布后第20天開始生效。修訂前的條款僅對珠寶類物品提出了限制要求,而此次修訂增加了新的限制要求,即:對于在正常使用及可預見情況下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可接觸部件提出了限制要求。
限制條款修訂情況
在第63項第2列中增加7-10條款,具體內(nèi)容見下表:
物質 |
限制要求 |
63、鉛及其化合物 CAS:7439-92-1 EC:23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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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供公眾使用的物品或可接觸部件中Pb含量≥0.05%(質量比),則不得投入市場或使用,在正常使用或可預見情況下這些物品或可接觸部件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 此限制要求不適用于鉛釋放量不超過0.05μg/cm2/h(等同于0.05μg/g/h)的物品或可接觸部件,不論其是否有涂層;且對于有涂層的物品,在正?;蚩深A見使用中,其涂層能夠充分確保在至少兩年內(nèi)鉛的釋放率不超過此要求。 此段目的,是考慮到一個物品或可接觸部件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若其任意尺寸小于5cm,或含尺寸小于5cm的可分離或突出部件。 8.作為豁免,第7條不適用于: (a)第一條中管控的珠寶; (b)69/493/EEC附件I(1、2、3、4類)定義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改造的貴重寶石或半寶石(CN碼7103,法規(guī)(EEC) No 2658/87),除非其經(jīng)鉛及其化合物或含鉛的物質處理過; (d)搪瓷,定義為至少在500℃的溫度下礦物融化、玻璃化或燒結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鑰匙、鎖,包括掛鎖; (f)音樂設備; (g) 全部或部分為黃銅合金的物品,若黃銅合金部分Pb含量≤0.5%; (h)書寫工具的筆尖; (i)宗教物品; (j) 便攜式鋅炭電池和紐扣電池 (k)屬于以下范疇的物品: (i)指令94/62/EC; (ii)法規(guī)(EC) No 1935/2004; (iii)指令2009/48/EC; (iv)指令2011/65/EU 9.到2019年7月1日,考慮到科技進步,歐盟委員會將重新評估第7條及8(e),(f),(i),(j)提及的鉛的替代和遷移,若合適,則應對條款進行修訂。 10.第7條不適用于2016年6月1日前第一次投放市場的物品。 |
CTI建議
歐盟此次對限制條款的修訂,擴大了產(chǎn)品的管控范圍,更多的企業(yè)會受到此條款的影響,建議相關生產(chǎn)企業(yè)需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對產(chǎn)品進行符合性檢查,以確保產(chǎn)品順利進入歐盟市場。企業(yè)應關注法規(guī)動態(tài),及時作出應對,降低產(chǎn)品出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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