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上發(fā)布了決議(EU) 2018/2013 ,確認1,7,7-三甲基-3-(苯亞甲基)雙環(huán)[2,2,1]庚-2-酮(又稱3-亞芐基樟腦)(EC號239-139-9,CAS號15087-24-8)為SVHC物質,由于其內(nèi)分泌干擾屬性符合REACH法規(guī)第57(f)條款,預計近期將被更新到SVHC候選物質清單中。
物質信息
序號 |
物質名稱 |
EC號 |
CAS號 |
SVHC屬性 |
1 |
1,7,7-三甲基-3-(苯亞甲基)雙環(huán)[2,2,1]庚-2-酮(3-亞芐基樟腦) |
239-139-9 |
15087-24-8 |
內(nèi)分泌干擾屬性(條例57 f-環(huán)境) |
如果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質納入SVHC候選清單起六個月內(nèi)向ECHA通報:
i. 物質在物品中的含量超過1噸/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 物質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濃度大于0.1%。
隨著SVHC候選清單的不斷更新,企業(yè)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企業(yè)需提高自己產(chǎn)品的風險意識,在物質列入SVHC候選清單后六個月內(nèi),符合條件的企業(yè)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報。建議企業(yè)及早對供應鏈展開調查進行SVHC檢測,以從容應對法規(guī)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