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fā)布指令(EU)2016/1028和(EU)2016/1029,修訂RoHS 2.0附錄IV(醫(yī)療設備和監(jiān)測/控制設備豁免清單)豁免項目。(EU) 2016/1028替換條款26,關于鉛的豁免;(EU) 2016/1029新增條款43,關于鎘的豁免。這兩個指令將于OJ發(fā)布后第20天生效。
修訂內容
根據(EU)2016/1028和(EU)2016/1029,歐盟指令2011/65/EU附件IV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修定條款26 (EU) 2016/1028 |
正常操作和存儲環(huán)境下,能夠在-20℃以下長期使用的以下鉛用途: (a)用于印刷電路板的焊料; (b)電子電氣零部件的終端涂層和印刷電路板的涂層; (c)連接電線電纜的焊料; (d)連接轉換器和傳感器的焊料; 定期用于低于-150°C的設備中的測溫傳感器中用于電氣連接的含鉛焊錫。 豁免條款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 |
新增條款43 (EU) 2016/1029 |
用于工業(yè)監(jiān)測和控制設備靈敏度應低于10ppm的氧傳感器的赫希池鎘陽極。豁免條款截止至2023年7月15日。 |
法規(guī)原文鏈接:
(EU) 2016/1028: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L1028&from=EN
(EU) 2016/1029: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L1029&from=EN
附件IV豁免更新規(guī)則
RoHS指令2011/65/EU附件IV是專門針對醫(yī)療設備和監(jiān)測/控制設備的豁免清單。
根據2011/65/EU Article 5(2),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最長豁免期限(可能會更新)為7年(自條款4(3)規(guī)定的相應時間點起),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如果企業(yè)在規(guī)定日期前無法實現有害物質替代化,可以申請延期,更新的申請應在豁免期滿前18個月內提出。對于已在豁免列表中的應用申請更新,歐盟委員會應最遲在豁免期滿前6個月內做出決定,除非在特殊情況下給出了其他最后期限。在更新決定出臺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Article 5(5))。
當一個豁免申請被拒絕或者一個豁免被撤消了,該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期,最遲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8個月到期(Article 5(6)) 。
CTI建議
RoHS 2.0的豁免與電子電氣相關行業(yè)產生影響巨大,此次修訂對豁免條款提出了具體的豁免終止時間。建議相關制造商及時更新豁免清單,調整企業(yè)內部管控標準,以符合RoHS指令的有害物質限制要求。